(一)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它劳动收入;
2、下岗职工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
3、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
4、法定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其它资助收入;
5、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7、储蓄存款、股票、商业保险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8、稿酬、彩票和有奖销售中获提的奖金;
9、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定期救济金;
10、其它应计入的收入。
(二)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
2、丧葬补助费及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4、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赔偿金;
5、其它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不宜计入的收入。
(三)申请家庭的当月收入,按其申请前3个月(含当月)的家庭平均月收入确定。
(四)各种类型人员的收入核算
1、在职职工的收入计算应包括各类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它合法收入,为了充分体现各项政策的连续性,在职职工的各项收入总和的核算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或在2000年12月31日前(黄政发[2000]37号文件规定和"中心"关门时间)按有关政策规定应该进入"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下岗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36个月内,按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3、参加失业保险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职工,或按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失业保险条件应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国有企业失业职工,在最长不超过24个月内,按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计算。
4、离退休职工按单位或劳动部门实际支付的工资计算。
5、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职工据实计算收入。
6、对买断工龄按有关政府规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人员,要在所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付给本人的包干医疗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领取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人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直至分摊完毕,不再计算该项收入。
7、居民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如客车、货车、麻木车、摩托车营运;摆早点、夜市、各类物质销售摊点;到农村承包土地山场搞种养业等,能核实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核实收入的,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制定行业评估标准计算收入,但县(市、区)的行业评估标准不能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8、居民自谋职业,从事擦皮鞋、提篮小卖等几种特殊行业,能核实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核实收入的,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制定行业评估标准计算收入,但县(市、区)的评估标准不能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9、居民自谋职业,在本地区务工,能核实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核实收入的,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制定行业评估标准计算收入,但县(市、区)的评估标准不能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外出务工、经商的居民,能核实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核实收入的,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制定行业评估标准计算收入,但县(市、区)的评估标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1、城市居民"半边户"的收入计算。本《细则》所称的"半边户",是指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计算"半边户"家庭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
(1)确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人均收入比例=家庭月总收入/(非农业人口×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农业人口×农村低保月标准)×100%
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中,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2)确定具有本市非农户口家庭成员的月人均收入,根据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当年城市低保标准
12、对挂户家庭的收入计算。经查实确属无住房而未能单独立户的且经济上完全独立的挂户家庭,其家庭的收入计算不应与所挂的家庭合并计算,应以其家庭的人员收入计算收入,符合条件的,应享受低保待遇。
13、对家庭成员中有一方户口或居住地一年以上(含一年)不在我市的家庭收入计算。能核实对方详细收入的,可参照当地居民家庭计算收入,无法核实对方收入的,可参照赡抚(扶)费的计算办法计算。
14、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确定及有关费用的计算。家庭成员与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亲属分立户口的,根据《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其供养权利关系。
(1)法律文书对赡养、抚(扶)养费给付有明确规定的,根据法律文书的规定执行。
(2)法律文书对赡、抚(扶)养费给付没有明确规定,按以下方法确定:即凡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者等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0%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0%的,视为有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其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应留生活费后的剩余款项用于支付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家庭应留生活费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应留生活费=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0%×家庭人口
昵称: | 验证码: |